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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北京曝光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中新网2024-08-16

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官方微信消息,近日,北京市曝光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分别涉及危险废物、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和外租外包等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1

2024年6月19日,朝阳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某公司朝阳分公司(商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朝阳路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九)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作出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案例2

2024年5月25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某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单位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案例3

2024年4月25日,东城区执法人员到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两间化学实验室,其中一间内有1个危险废物贮存柜。危险废物贮存柜贮存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类别为HW49。该危险废物贮存柜存在危险废物标识错误。

处理结果:

该学校实验室中,贮存设施标志未写明信息,存储有机、无机废液的1、2、3、4号桶均未张贴危险废物标签,无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的规定设置。由于该单位此次违法行为属首次,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之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东城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于2024年6月20日对该单位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安全提示

危险废物具有不稳定、易燃易爆、腐蚀等危害特性,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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