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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浙江温州查处两起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国消防2022-11-28

近日,浙江温州苍南县查处两起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郑某某、江某某在未取得特种行业电焊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温州市苍南县宜山镇东河路、环城西路两处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被相关部门当场查获。

处罚决定

郑某某、江某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郑某某、江某某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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