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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山东曝光5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奎文发布2022-08-27

01

案件回顾

2022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宋某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经现场询问,了解到宋某从事的是等离子岗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现场要求宋某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宋某未能提供。当日通过对该公司安全负责人李某和作业人员宋某的询问,发现宋某自2020年以来,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一直从事等离子岗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处理结果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罚。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02

案件回顾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查看车间生产现场和询问一线员工等方式,发现企业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电焊工、注塑工等)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等问题。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表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参考《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03

案件回顾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持续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夜查行动,在牟平区某矿山调度中心查看矿井井口视频监控时发现,该矿山外包施工单位一名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5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影像勘验证据,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外包施工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04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20日,潍坊市临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焊接作业操作工马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第1档次,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05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27日,潍坊市寒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潍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同时该公司开展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缺少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处理结果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潍坊市寒亭区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为第2档次。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

监督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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