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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江苏南京一工地发生工人坠亡事故 项目安全主管被起诉

中国检察网2021-11-30

工人作业时,因缺少安全防护且操作失误,不慎坠亡。谁该为此负责?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起发生在江苏南京市江宁区的案件细节。

据公布的信息显示,2020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某集团一项目任职专职安全员,在接到楼栋长周某某报告3#楼二层连廊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架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未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2020年7月25日9时许,公司工人汪某某在该项目工地3#楼2层西单元连廊南侧拆除栏板的模板过程中,因二层连廊北侧缺少安全防护,且汪某某拆除作业操作失误,身体失去平衡,不慎坠落而死亡。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27万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年,新补充条例,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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