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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12-0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1〕1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将《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6日

 

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桂战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进一步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重点。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畅通通道。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专业相近、等级对应。技术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或职业技能评价,所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职称或职业(工种)专业相同或相近,取得相应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应符合职称评价标准、继续教育规定和业绩成果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业技能评价,须按照技能人才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4.坚持科学评价、业绩优先。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5.坚持以用为本、落实待遇。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贯通领域

继续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

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兴职业、新兴领域或其他职业领域需要进一步扩大贯通范围的,可在职业分类基础上,由各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贯通办法。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1.淡化学历要求。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均可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上述高技能人才对应申报职称评审的,不受学历限制,不要求发表论文,不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做硬性要求。

普通学历教育大中专毕业生考核认定职称、中级工以下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技能人才取得职称后晋升职称,以上情形职称认定(评审)有学历要求的,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认定及申报相应职称。

高技能人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2.突出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评价规范、题库开发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技术技能型人才,要注重评价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和贡献;对知识技能型人才,要注重评价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能力。

3.建立绿色通道。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对应系列正高级职称。获得广西技能大奖、广西技术能手,担任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金、银、铜牌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对应系列副高级职称(包括在区外获得同类省级成就)。

(三)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

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各级评委会可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具备条件的可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支持高技能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要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对取得职称的技能人才,按照管理权限,由职称批准机关颁发全区统一的职称电子证书。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明确申报条件。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助理级、中级、高级职称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可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晋升职称的,可直接按职称申报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评价,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2.评价方式。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坚持把品德作为首要内容,全面考察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要求,参加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照评价主体权限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事业单位中取得职称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按所聘岗位兑现待遇。

支持企业建立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的机制。支持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分别比照助理级、中级、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人才评价制度实施人才强桂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规范实施,要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两支队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两类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作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三)加强政策落实。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相关系列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完善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方式,加强评价服务;要结合本系列特点,及时修订职称评审条件,或在本系列年度职称评审部署文件中明确有关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切实保障技能人才相关待遇,提高技能人才的获得感。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拓宽视野、提升能力,成为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大力宣传两类人才贯通的典型经验,强化引领和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在本办法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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