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查获假证团伙售卖假证6000余套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公众号被克隆,一制贩假证团伙被捣毁,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从一条假冒“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官方认证公众号的线索入手,牵出一个集“假证件、假网站、假客服”制贩、引流、跑分、取现“一条龙”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贩“全链条”典型案件。
查证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6000余套,封停8个假冒国家部委网页,捣毁7处制假造假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从一条假冒“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官方认证公众号的线索入手,牵出一个集“假证件、假网站、假客服”制贩、引流、跑分、取现“一条龙”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贩“全链条”典型案件,“提供一站式服务考电工证、焊工证”,“报名+考试+取证全国通用”,“互联网可查”……以“包考包过”为噱头,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各类办证考证广告,诱骗多人购买“山寨证书”。
6月下旬,根据举报投诉线索,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短视频平台,推广引流假冒的“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官方认证公众号,谎称可以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一站式服务。历经2个月的查证,联合专案组逐步厘清查证一个以王某为首的制贩假证犯罪团伙。
经查,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召集20余名引流、客服、网站运维等人员,开发假冒国家部委公众号等,通过某短视频平台推广引流办证信息广告,由客服以“无需培训考试、可以网上验证”等话术噱头,诱骗部分企业、潜在买证人员。客服会将先期搭建的假冒公众号推送给客户进行真伪认证演示,以此取得客户信任,并通过第四方支付进行结算。完成订单后,跑分团伙随即进行洗钱,同时制证团伙根据获取的信息制作实体假证,完成后快递至客户。
联合专案组在湖南、江苏、广东、陕西、山东、广西等地开展集中收网,捣毁窝点7处,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封停假冒公众号、网站8个,现场缴获各类假证500余本及银行卡、电话卡等涉案物品,已初步查证各类假证6000余套,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等20人因涉嫌诈骗、帮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官方公众号也会有“李鬼”?一起来做个真假对比,“扫一扫”验真伪也不灵了?不入陷阱,正确做法只需两步。
搜索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点击关注。
点击左下角的证书查询,“扫码查询”“输入查询”两种方式均可
特别提醒,一定要使用,平台自带的“扫码查询”功能,而非直接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进行查询,此外,还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主办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网址是“https://cx.mem.gov.cn/”。
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操作证有什么规定?无证或使用假证上岗作业、制售假冒特种作业证书等,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带你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明确的特种作业目录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规定,目前,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操作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责任追究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