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与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领域5件典型案例
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9日讯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应急管理系统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会上,山东省检察院与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5件典型案例。
一、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济南市某县某村邻村省道装有中央隔离护栏,行人车辆需向南绕行约2公里进入村庄。为抄近道,许多行人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沿省道逆行入村,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
2020年4月,济南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线索后依法立案审查,先后多次到该村走访调查,了解村民出行情况,向交警部门调取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资料。查明济南市公路主管部门虽于2019年对涉案路口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过整改,但未根本解决入村道路开口不合理问题,导致行人车辆逆行的现象仍然存在。同年5月7日,检察机关向公路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涉案村路口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联合公路主管部门、当地村镇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并到涉案路口现场勘察、商讨,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协同交警部门积极落实,投资47.5万元加宽非机动车道,增设抓拍和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备。经检察机关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现场评估,改造后的路口基本解决了行人逆行问题,有效解决了路口设计不合理带来的安全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调取书证、咨询专业人员等方式,查明了涉案路口设计不合理造成安全隐患的事实,为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说理性提供了保障。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到位,有效解决了安全隐患,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烟台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居民小区违章建筑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烟台某居民小区开发商自2012年开始在居民楼地下一层及地下停车场电梯出入口处私搭乱建简易棚舍,意欲售卖给小区居民获得经济利益。2014年,办事处联合消防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要求开发商停工并拆除。工作组撤离后,开发商又继续扩建,私搭乱建简易棚舍372间,总面积约3700㎡,严重阻塞消防疏散通道,给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社区群众多次向当地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但综合执法部门以系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未予处理。
发现案件线索后,检察机关依法立案并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取证等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查清了案件事实。2020月3月27日,检察机关依法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对该小区内的违法建设问题进行查处,拆除违章建筑。
综合执法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排查工作,并于2020年4月17日责令该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2020年4月25日,综合执法部门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所有违章棚舍已全部拆除。检察机关经现场勘查,确认该小区设备层和地下车库恢复到与规划设计图纸完全一致,安全隐患得以彻底清除。
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违章建设,对小区居民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但此类建设一般位于居民楼内,位置隐蔽,且涉及到开发商、物业公司、小区居民等多方利益,有关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治理难度大。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面对基层治理难点和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敢于发声,积极作为,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及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持续跟进监督,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促进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良性互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临沂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近年来,“电梯坠落”等事故频繁见诸报道,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隐患,临沂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电梯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活动中,发现该县多个住宅小区正在使用中的电梯,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和未按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等安全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潜在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3月4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涉案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迅速开展电梯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共检查小区22个,电梯268部,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5份,对发现的2家电梯维保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进行查处,有效消除了潜在安全隐患。
电梯的安全运行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主体责任,有效化解电梯安全隐患,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四、德州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5月21日,德州某县检察机关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家共同组成检查团队,实地到生产车间等一线厂区进行检查发现:某石化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石油等危险化学品)存卸车区靛蓝桥架一处静电跨接线未紧固、生产装置区部分精馏塔外部有锈蚀现象、自控仪表系统报警记录缺少报警情况处置记录、油品管线介质流向表识不全;某科技公司(主要生产加工吡咯烷酮等易燃有毒化学品)甲胺罐区人体导除静电仪接地线断裂、液氨储罐区北侧洗眼器过滤网损坏、液氨储罐液位计计前法兰间未设置静电跨接线、部分液氨管线法兰间静电跨接线断裂、液氨罐区部分液氨管道保冷设施不全。上述问题的存在极有可能导致化学品泄漏、产生爆炸,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严重危险状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发现安全隐患后,检察机关立即与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磋商,积极督促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应急管理部门针对两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两企业承诺限期整改,但同时表示,如果整改期间全部停工停产,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家及两企业代表召开联席会议,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提出针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企业可采取“少停、限停”等方式,在专家的全程监督、协助下立即整改;针对存在的其它问题,经专家研判,企业可先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限期整改。两企业对整改建议高度认可,在积极落实的同时高度赞扬了检察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温度”。2021年6月29日,两企业称上述安全隐患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检察机关、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实地走访、查阅台账、邀请专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确认上述安全隐患已全部消除。
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借助专家专业性优势,注重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衔接,通过磋商等方式,在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同时,注重前端风险防控,推动监管部门及时处置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在办案过程中,对民营企业既“严管”又“厚爱”,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产,降低企业损失,既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又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节约了司法资源。
五、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铁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区段铁路线路坡脚位置的排涝站,未经铁路单位安全论证与施工审批,擅自进行改建扩建工程,非法施工持续一年多时间,其间铁路单位多次向相关部门发出告知函,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当地政府部门迟迟未予整改。
经查,该排涝站坑渠距铁路线路坡脚仅6米,排涝站主厂房已违规加盖至两层,在排涝站东侧拦截形成水面面积达9000平方米的坑渠,铁路路基及铁路通讯、信号电缆被长期浸泡于排涝站蓄水池之下,严重破坏路基稳定,危及行车安全和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6月,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涉案当地水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铁路路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水务部门回复称,因各方责任交织,施工过程中需要铁路工务系统、电务系统、土地监察支队和地方水务等部门多头联动,面临统筹协调难度大的问题。为此,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的职能优势,积极统筹协调当地水务、城建、乡镇和铁路工务、电务、土地等多家单位,多次牵头组织现场调度推进会,督促各方保障资金来源、统一施工标准,督促水务部门依法合规施工。同时,商请铁路单位聘任当地水务部门负责人为该铁路线路区段段长,构建“双段长+检察官”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充分调动被监督行政机关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合力。
2020年6月24日,水务部门依法对未经审批扩建加盖的排涝站主厂房二层予以拆除。同年9月底,铁路护坡及河道底部防护工程竣工。同年11月24日,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委托第三方对整改修复效果进行专业评估,确认涉案“顽疾”得到全方位整治消除。
本案中,铁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职能作用,针对铁路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统筹协调多个部门,形成整治合力。同时,探索建立路地检“双段长+检察官”公益诉讼长效协作机制,健全协调联系、信息共享、案件会商机制,凝聚公益保护共识,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序推进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记者 刘洋)